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涉企普法讲堂(六)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和石泰峰书记要求,进一步扎实推进自治区政法委系统开展“迎接二十大、优化法制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卓资县人民检察院推出“涉企普法讲堂”系列专题,通过对涉企罪名进行法条剖析,让企业进行自我监督,以法治护航,持续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第六讲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
本罪是指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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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本罪的主体是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的申请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就自然人而言,本罪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就单位犯罪而言,一般来说,有贷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那些没有贷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如典当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仍然可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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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其他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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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别。
(1)是否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这是最主要的区别。构成高利转贷罪,行为人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将所套取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而本罪则对于骗取的资金的去向没有作具体要求。
(2)本罪的行为涵盖范围要广。本罪不仅包含了虚假贷款申请行为,还对骗取银行的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作出了规定。
(3)定罪的标准不同。高利转贷罪是以违法所得作为定罪的标准;而本罪是以造成重大损失作为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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